7.1 一般规定


7.1.1 高浊度水处理沉淀(澄清)构筑物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水量、出水水质等要求,结合具体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1.2 所选用的沉淀(澄清)构筑物应具备快速混合、高效絮凝、多级固液分离、较大的泥沙浓缩容积、排泥通畅和运行稳定等特点,为保持沉淀(澄清)池稳定运行,界面沉降高浊度水的沉淀(澄清)池中应设置浑液面检测仪表。

7.1. 3 沉淀(澄清)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1. 4条的要求;沉淀(澄清)构筑物在排泥时仍应满足设计出水量要求。

7.1.4 沉淀(澄清)构筑物排泥管中的流速不宜小于1.2m/s。界面沉降高浊度水的排泥管径不宜小于250mm,非界面沉降高浊度水的排泥管径不宜小于200mm。

7.1.5 沉淀(澄清)构筑物不宜采用配水槽溢流配水。

7.1.6 沉淀(澄清)构筑物泥沙浓缩室容积,应在浑液面保持稳定的前提下,根据进水含沙量和浓缩时间,通过计算确定。泥沙浓缩时间不宜小于1h。

7.1.7 大中型沉淀(澄清)构筑物,应采用机械排泥;小型沉淀(澄清)构筑物可采用重力排泥,不宜采用穿孔管排泥。

7.1.8 当采用斗式重力排泥时,界面沉降高浊度水的排泥斗坡角不应小于55°,非界面沉降高浊度水的排泥斗坡角不应小于60°。每个泥斗内均应设置液动或气动快开底阀。

7.1.9 当沉淀(澄清)构筑物采用重力排泥时,排泥管应设高压水反冲洗系统。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关于高浊度水处理沉淀(澄清)构筑物选择的一般规定。
    高浊度水处理应满足不同的原水水质(如汛期沙峰高浊度、冬季低温低浊、藻类和有机污染等)的处理要求。同时还应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形、地貌条件。

7.1.2 关于高浊度水处理沉淀(澄清)构筑物的基本要求。
    应根据水中泥沙不同的沉降特性,选用不同的沉淀(澄清)设施。长江的非界面沉降高浊度水采用平流加斜管的组合式沉淀池是成功的;但黄河的界面沉降高浊度水处理由于异重流布水和浑液面沉降的特点,采用中间设隔墙的平流预沉池,效果就较差。
    池中设浑液面检测仪表主要用于界面沉降高浊度水,是保证沉淀池不出浑水的有效措施。郑州铝厂黄河水净化车间多次发生辐流池浑液面逸出,加装浑液面检测仪表后再没有发生过出浑水现象。

7.1.3 关于沉淀(澄清)构筑物设计水量的规定。
    沉淀(澄清)构筑物设计水量,应按本规范第5.1.4条的规定。由于高浊度水处理中排泥水量比常规水处理大,设计中经常发生漏算或少算排泥水量的情况。本条强调构筑物在排泥时仍应满足设计出水量。排泥水量可按本规范第8.2.4条或第8.2.5条的规定计算。

7.1.4 关于沉淀(澄清)构筑物排泥管的规定。
    本条文根据高浊度水处理厂的运行经验总结资料编写,主要是为了防止排泥管堵塞并便于清通。

7.1.5 关于沉淀(澄清)构筑物配水方式的规定。
    本条文根据高浊度水处理厂的运行经验总结资料编写,主要是为了配水均匀和防止出现异重流。

7.1.6 关于沉淀(澄清)构筑物泥沙浓缩室容积的规定。
    浓缩区容积影响沉淀构筑物稳定运行,是保持固、液动态平衡的重要条件。应根据混凝沉淀泥沙浓缩曲线,求出相应浓缩时间内池中泥沙浓缩所需高度,并计算出泥沙浓缩区所需的容积。具体算法可按本规范第7.5.2条或第8.2.1条的规定。

7.1.7 关于沉淀(澄清)构筑物排泥方式的规定。
    本条文根据有关高浊度水处理厂生产运行经验编写。如:兰州某厂给水采用机械搅拌澄清池,原未设刮泥机,排泥很困难,增设机械刮泥机排泥后,排泥效果良好。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设计的机械搅拌澄清池、辐流式沉淀池和水旋澄清池均设有机械刮泥设备,排泥效果良好。四川泸天化给水工程取长江上游高浊度水为水源,采用直径24m的机械搅拌澄清池,原采用穿孔管排泥,因经常堵塞使排泥困难,后改用机械排泥,排泥效果良好。

7.1.8 关于沉淀(澄清)构筑物采用斗式重力排泥的规定。
    据调查,黄河等界面沉降高浊度水排泥,集泥斗(槽)壁边坡倾角为55°~60°,并辅以压力水冲泥是可行的。但对于长江上游非界面沉降高浊度水排泥,由于粗沙摩擦系数较大,设计应采用较大的边坡倾角。

7.1.9 关于排泥管设置高压水反冲洗系统的规定。
    排泥管设有反冲洗管是保证高浊度水重力排泥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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